宣威市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
尊敬的燃气用户及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燃气爆炸重特大事故教训,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扎实推进全市燃气市场规范有序,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宣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构建宣威市燃气市场安全、规范、有序的经营环境,大力整治宣威辖区城镇瓶装液化石油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违规充装、使用等行为。
二、严格落实使用者主体责任
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燃气用户应当提高燃气使用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严格按照安全用气规范正确使用燃气。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燃气使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应当在燃气使用场所上墙公示。
(二)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销售企业实行实名购买制度,应当作出安全用气承诺,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及相关部门的入户安检,对入户安检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
(三)燃气用户在燃气使用中所涉及的燃气气瓶、燃气管、燃气灶、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仪、燃气用气场所,除气瓶外,其安全主体责任均为燃气用户。燃气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在规定的使用时效范围内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满的用户专有燃气设施。燃气表、自闭阀、紧急切断阀标准使用年限为10年;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不锈钢波纹软管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不允许使用可调节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器标准使用年限为5年。
(四)为根除宣威市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燃气气瓶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等气瓶使用安全隐患。广大燃气用户及瓶装燃气供应企业(门市)应当积极配合燃气充装企业进行气瓶产权置换,真正实现燃气气瓶产权归燃气充装企业所有,由气瓶充装企业负责气瓶的回收、赋码、登记建档、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燃气气瓶产权置换自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为集中置换期;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置换扫尾期。
(五)不得购买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或来源不明非法售卖的“黑气”。“黑气”往往没有经过正规的安全检测,瓶身、阀门、管道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员工和顾客的生命安全;缺乏售后保障,“黑气”供应商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一旦出现问题,用户难以维权。必须选择宣威市辖区内取得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供应的燃气,并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
(六)正确选择燃气器具。购买燃气灶时需要分清液化气灶和天然气灶,购买带CCC认证且具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产品;液化气钢瓶必须经检测合格且安装有可追溯码标识;杜绝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使用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酿成悲剧。
(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必须安装合格的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切断装置(不得以家用产品代替)。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切断装置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燃气泄漏,并有效切断气源,通过声光警报提醒人们采取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避免事故发生,提升用气安全保障。
(八)更换金属软管。目前,大多用户使用的连接软管为橡胶软管,极易发生老化、鼠咬、摩擦等损伤情况,容易产生漏气安全风险,尽快联系正规燃气企业,安排专业人员上门将橡胶软管更换为金属软管,严禁私自操作。
(九)严禁私自拆除、改装、迁移户内燃气设施,以管道为支撑悬挂物品、严禁占压燃气管道和配套设施。连接燃气器具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埋地或穿墙铺设,连接处需安装卡箍紧固到位,严禁私接三通;不得对燃气表、阀门及管道等设施进行包裹,以免燃气积聚,遇明火发生事故。
(十)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止使用私家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禁止在使用燃气的房间、燃气储存场所住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存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户内使用直排式燃具,严禁在燃气灶上加装节能、聚能环等;禁止改变燃气用途行为或将燃气连接不符合标准规范燃具上使用;燃气灶具使用时,应当留人在旁监护,防止炉火被风吹灭或因食物、水溢出导致炉火熄灭造成燃气泄漏;同时注意观察燃具的使用状况,如发现燃烧不正常、打不着火、中途熄灭以及闻到异味等现象应立即关阀停用;养成用气完毕后及时关闭燃具开关和气源开关的习惯,时刻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经常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泄漏情况。
(十一)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和打开门窗,熄灭一切火种,并撤离现场。发现漏气后严禁开关任何电器,应在户外拨打抢修电话,通知燃气企业派遣专业人员处理。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应敲门通知,勿使用门铃。
三、严格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
燃气充装经营企业是燃气充装过程、气瓶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燃气企业必须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气瓶来源可查,流向可追,责任可究,并按照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确实保障各燃气用户合法安全使用权益。
燃气经营企业(门市)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使用未取得燃气从业资质的人员参与经营或配送燃气;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含跨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向拒绝更换“问题阀”“问题管”“问题灶具”“不具备安全使用环境”等用户提供燃气。
(三)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气或者充装未经检测合格、未安装可追溯码进行建档登记的气瓶。
(四)未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或台账不健全,未认真履行定期入户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职责的、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或安检流于形式的。
四、法律责任
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通知供气企业停止供气;燃气企业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五、应急处置
广大燃气用户在遭遇任何燃气安全事故时,应当迅速远离危险区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联系燃气供气企业或者燃气主管部门,事态严重拨打110和119电话报警求助。任何人不得散布、发布虚假燃气安全事故消息,扰乱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