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三强化”做好退役军人医保工作
发布人员:耿媛香
发布时间:2024-02-29 15:19:55
来源:宣威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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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医保相关文件精神,做好退役军人医保工作,维护军人退役医疗保障权益。截至2024年1月底,宣威市医保服务大厅已成功受理退役军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128人,办理退役军人接续职工医保30人。



该局认真做好退役军人医保转移申请和补缴登记工作,对部队退役人员及其随调军人配偶医保关系转移予以优先办理,主动做好外省市转入个人账户与本地政策的衔接。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退出现役的军人报到之日起享受待遇。开通退役军人征缴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及家属办理征缴业务,及时答疑解惑。完善退役军人“一站式”结算,有效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2023年度,全市退役军人医保门诊642人次,统筹基金支出46.55万元;住院115人次,统筹基金支出76.54万元;兑现1-6级伤残军人2022年度健康奖90人,兑付金额65.71万元。



规范医保经办服务,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在医保经办窗口开通退役军人医保绿色通道,落实军人优先政策,让军人得到充分的尊重,努力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以实际发放的退役金为缴费基数,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退役时,医疗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转移至安置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役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转入本人新的医保个人账户。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被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医保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扣代缴。


通讯员:刘如意 何丹 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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